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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楼道起火致3人死亡!车主获刑三年半!


电动车电池起火引发火灾造成楼上三位住户遇难近日南京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车主被判失火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半
2020年8月8日早上5时14分,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小区405号一楼楼道内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5时38分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3人死亡。2020年8月22日,车主卢某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因上诉人卢某自愿撤回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原审判决。

据扬子晚报记者报道,该案裁判文书中披露了这辆电动车起火原因——火灾火源为车主卢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踏板处,起火原因是“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据法院审理时查明,这辆电动自行车最先是刘某以7000多元的价格从店里买的。电池仓原先只能装一块电池,刘某找人改造后,可以装进两块电池,但在电池仓改装之后,脚踏板就盖不上去了。为此,刘某还另外找人将脚踏板上的塑料板拆下来,用剪刀把六个点的支脚剪掉,再用切割机磨平,此外还改装了控制器等。刘某以13000元将车卖给了卢某。


卢某购买这辆电动车时,知道改装情况,也知道改装后的电池仓里不是原厂电池。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卢某申请撤回上诉。


近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卢某撤回上诉,维持一审刑事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
电动车导致的火灾时有发生
电动车或电池等产品
不合格、不正确的充电
或对电动车随意改装
将加剧火灾风险

案 例 警 示

01


2022年12月8日,某市一小区楼道内,电动车正在充电,突然发生爆燃并且在短短五分钟内,连爆18次!现场浓烟弥漫。



02


2023年1月2日,江西一小区居民楼1楼发生火灾。火灾由楼道内停放的电动车自燃引起,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03


2022年7月4日,浙江某住宅区附近,街边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起火。通过画面看到,一辆正在商铺门口“飞线”充电的电动车忽然发出巨响。


电动自行车起火

这些画面触目惊心


充电过程中自燃


行驶过程中自燃


非使用过程中自燃


消防实验证实:

电动车起火迅猛,电池易爆!


物业重申: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法规依据

消防法

《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电动车安全使用指南


电动车停放、充电不是小事!

要有效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需要每一位业主

做好下面这些事


物业再次提醒大家:
使用电动车务必要注意消防安全! 
绝不能违规充电!绝不能进楼入户!绝不能停放楼梯间!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应急管理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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